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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师在3人群聊"八卦"被拘2日 告状公安局再被驳回

经过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4月7日,

作者: :陈子贞
颁布功夫: :2026-05-14 10:33:04
阅读量: :9

女老师在3人群聊"八卦"被拘2日 告状公安局再被驳回

经过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后,4月7日,备受关注的女老师群聊“八卦”被拘案二审落槌。浙江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林淼(化名)的上诉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该事务起于2024年11月,一条关于“露台某中学女老师卖淫被抓”的新闻在微信群中流传,后被露台县公安局确认不实!!95后”女老师林淼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及与两位老友的微信私聊中谈及该传言,被处以行政扣留两日。

她以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及、合用司法谬误,向露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赔偿扣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及公开赔礼。

2025年12月15日,露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淼的诉讼要求。林淼随后提起上诉。对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林淼对中国新闻周刊称,无法接受在主题基础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自己作出处罚决定,“下一步将依法申请再审”。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争议与取证分歧

据此前露台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24年11月26日,林淼地点的三人闺蜜群中,张敏(化名)提议“某中学女老师卖淫”的话题,林淼参加会商。当日下午,林淼又在与父母组成的三人群“果冻局长群”中谈及该话题,并与另一名女老师陈慧兰(化名)以微信私聊的方式讨论此事。

当晚,张敏通过语音向林淼求证其原任职学堂是否有某个名字时,林淼回复“我找找名单”,随后发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张照片。尔后,张敏将有关信息转发他人。接着,林淼又将何某某的两张照片发给陈慧兰,陈慧兰随即将姓名及照片扩散至两个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中谈及此事,并在闺蜜群中发送了两张何某某的照片。

闺蜜在“仙女下凡”群中发了一张图片后,林淼(右)发出两张图片(图/受访者提供)

2024年12月1日,何某某报案。同月24日,露台县公安局对林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凭据为治安治理处罚法中关于“公开侮辱他人或者凭空事实离间他人”的划定。与林淼一起参加会商的张敏和陈慧兰,别离被处以行政扣留2日和4日,其中后者因怀孕未被执行。在三人之中,仅林淼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以为,林淼虽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凭空者,但其在散布过程中起到了火上加油的重要作用,不加以核实即传布,放任: :蠊牟,主客观上均切合离间组成要件。其行为固然不是造成案涉: :蠊奈ㄒ辉,却是导致被造谣女老师名望受损的重要成分。据此,法院认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明显,法式合法,合用司法正确,量罚切当,驳回其撤销处罚的诉求。

一审败诉后,林淼提起上诉,萦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司法合用提出异议。

中国新闻周刊相识到,二审期间,林淼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公安机关就何某某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所形成的全数证据及有关资料。

林淼强调,自己此举并非意图证明何某某的有关传言是否属实,而是质疑露台县公安局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就对自己作出行政处罚,在法式上不切合法定要求。

据判决书,二审法院依申请向露台县公安局调取了《情况注明》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问截图。

《情况注明》显示,露台县公安局在接到何某某报案称被离间卖淫时,对该信息进行了初查,未发现其存在卖淫等违法信息,遂行政立案调查。随后又先后两次对何某某是否有卖淫的违法前科进行查问,傍边2月6日误将其身份证号码写错,2月26日核查未发现何某某存在卖淫的违法前科。

林淼对上述资料提出疑难。她以为,《情况注明》未载明调查功夫、地址、人员及具体取证过程,难以核实调查行为是否真实产生;;同时,露台县公安局关于何某某违法前科的查问并非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前网络,系后补资料,是在二审法院前往被上诉人处调查时制作,违反行政法“先取证后裁决”的准则。

林淼进一步主张,在2月6日输入谬误身份证号查问后,自己并未再次申请调取,是二审法院自行前往被上诉人处,与被上诉人共同实现了2月26日的查问。此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网络的证据”之强制性划定,属于法式违法。

针对上述质疑,林淼称,二审庭审中公安机关未作内容回应。判决书也指出,结合信息库查问了局,未发现何某某存在有关违法前科,“上诉人对该份证据有异议,本院以为,该份证据起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指出,从法式上看,本案中,由法院主导调取并促成形成的《情况注明》,虽本意可能是查明第三人是否存在卖淫行为这一离间认定的前提事实,以澄清案件细节,但一旦涉及被告在处罚其时未网络或未固定的资料,就必须严格把握天堑,不然可能组成法式瑕疵或者法式违法。

至于法式违法是否会对事实认定和判决产生影响,胡磊以为,在行政诉讼中,若关键证据存在法式瑕疵,法院该当依法排除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但是否达到足以改判或发还重审的水平,取决于法院对整体证据链的评价以及是否组成足以撤销原判的重大法式违法。

他出格强调,行政处罚涉及公民名望权和舆论表白天堑时,法律机关和审判机关都需出格把稳证据的实时性与法式正当性,预防过后补证影响公正。

图为另一个群内的谈天纪录截图(图/网络)

若何界定是否组成离间

二审庭审中,林淼称,自己未凭空案涉不实信息,有关传言在其参加会商前已在社会晤传布半月之久;;其与友人之间的私聊及三人微信群互换,均属特定亲切关系的小领域讨论,不具备“公开散布”的意图。她还指出,网络流传的照片与细节并非起源于其参加的谈天,无法证明何某某名望受损与自己行为的因果关系。林淼还暗示,自己与何某某不意识,主观上没有有意离间的动机。

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客观层面,离间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不仅蕴含凭空及散布不实信息,也蕴含明知可能为不实信息而散布。对散布的认定,不仅要看初始传布的人员数量,还要看其潜在扩散的规模等。

就本案而言,林淼虽非案涉不实信息的最初凭空者,但在与张敏、陈慧兰的持续会商与身份求证过程中,将具体姓名与照片发送他人,使正本不确定的传言被“具象化”,显著加强了指向性与传布力。只管传布大局为点对点私聊,但结合接管方后续迅速转发至多人群聊的事实,能够认定其行为客观上拥有显著扩散风险并已现实促成扩散了局。上诉人主张传布领域关闭,不组成“公开散布”,法院不予选取。

在主观层面,法院以为,离间的有意不仅蕴含明知虚伪仍传布的直接有意,也蕴含对信息真实性存在显著疑惑而未尽合理核实使命,仍放任传布后果产生的间接有意。判断是否“该当预感”,需结合信息内容的敏感水平、传布者身份及传布方式综合判断。

本案中,涉“卖淫”的高度负面评价信息已经传布即足以引发名望侵害,上诉人在未核实情况下即予扩散,已超出合理表白与通常转述的天堑。其作为老师,本应具备更高的信息审慎使命,但在他人询问时不仅未加劝阻,反而进一步提供具体指向信息,客观上强化了传言可信度,放任侵害后果产生。

在侵害后果认定上,法院以为,林淼并非唯一传布源,但其行为在扩散链条中起到推作为用,客观上扩大了传布领域并加剧失控风险,与名望侵害之间拥有因果关联。

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林淼的行为组成离间,且涉案信息属于带有强烈贬损性质的“黄谣”,对人格尊严侵害水平较重。公安机关在综合考量其共同调查等情节后作出扣留二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明显、合用司法正确、量罚适当。上诉人关于处罚过重及不组成离间的主张,均不足事实与司法凭据,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强调,网络空间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中的表白权受司法;;,同时亦负有根基的审慎使命。面对未经核实的信息,应预防传布扩散,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环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编纂: :刘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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